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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头条】安徽芜湖19名传销“总管”受审 90后大学生被爷爷带入传销组织

2018-05-02 同城反传联盟

近日,弋江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19名被告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的刑事案件。根据“刑事全覆盖”的规定,弋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派出10名法援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出庭辩护。

“以往我们审理传销案件中的被告人,大多是来自偏远山区、知识水平很低、缺乏判断力的群体,而今天你们中不少人都是本科、大专学历,受过高等教育,在国家大力宣传传销组织危害的情况下,你们却依然加入传销组织,让人难以理解。”开庭时,主审法官对19名被告这样说。

高学历“淘金客”

梦陷“1040工程”

站在被告席上的19名传销组织人员,其中5名女性,他们大多数面貌年轻甚至略显稚嫩。在法庭核实被告身份信息的过程中,记者发现他们大多为80后、90后,最小的出生于1994年,最高学历为本科,其中不乏大专、高中等学历者。

让他们为之着迷疯狂的是一种叫“1040工程”的所谓“资本运作”项目。所谓“1040工程”,就是入伙时要交纳69800元,购买21份份额,然后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及所处的级别按比例提成,最终完成1040万元的“终极梦想”。 该组织因符合“拉人头、缴纳会费、发展下线”的特征,被定性为传销活动。

2016年下半年开始,这批传销人员陆续被“亲朋好友”邀请来到芜湖弋江嘉园小区“工作”,他们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以“五级三晋制”的方式晋升等级,建立起“上下级”网络关系。这个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90人。

该传销组织由“老总”级别人员领导若干个经理室队,每个经理室设立“大总管”“自律总管”“能力总管”“自配总管”“申购总管”“经晨总管”等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在纪律、生活、宣传培训、申购资金等方面进行管理。本案中的19名被告,均先后担任或曾经担任过“大总管”及“总管”等职务,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、领导作用。

经摸查,2017年6月13日,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民警在弋江嘉园小区现场一举抓获90名传销分子,包括本案9名被告人,后通过公安机关陆续抓捕,本案传销组织中“总管”级别19人陆续到案。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,组织领导30人以上的传销组织的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,这19名传销“总管”被公诉机关依法起诉。

同学介绍“好工作”

大学女生辞职入传销

在拘留所度过了几个月后,这一批被“一对一聊天”“政策解读”“培训上课”等一整套“洗脑”流程蒙蔽的人,清醒了过来。

在向法官陈述时,90后女孩陈某站起身,长相清秀的她,一头乌黑蓬松的头发让人印象深刻。“我大学毕业不久,没有社会经验,误入传销,请法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……”她一口标准的普通话,逻辑清晰,表达恳切,让人产生错觉,仿佛这不是法庭被告席,而是某所大学的演讲席。

庭审后,记者从其辩护律师李小龙处获悉,这个女孩大专毕业后,在甘肃已经找到一份不错的正当职业,“她当时从事财务工作,被单位领导看好,相当于储备干部”。李小龙律师说,由于父母离异,家庭条件不是太好,她一直想找一份待遇更好的工作。此时,她的一位同学极力邀请她到芜湖来工作,并介绍这份工作“待遇优厚”。

2016年5月,她辞职来到芜湖,经过组织内上课培训,虽然她也有所质疑,可渐渐地都被“这是符合国家发展政策的资本项目等说辞”说服。从家里拿了69800元入会后,被任命为“申晨总管”,发挥所长管理财务。

李小龙律师表示,被洗脑后传销人员都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力,“有培训人向传销人员解释为什么一次要买21份份额时,将传销人员们带到芜湖的公园里,找了一个莲花雕塑,恰好莲花花瓣是21瓣,以此解释他们从事的项目是符合芜湖本地的发展政策”。这样一个无稽之谈的理由,竟然没有人生疑。

在传销组织的一年里,陈某又发展了自己的一个同学,却没能如愿赚到钱。“不仅没有工资,每天的食宿还要自己付钱,加上入会费,不可能获利。”李小龙律师告诉记者,在陈某被刑事拘留期间,陈某老家的父亲气得心脏病发,母亲也病倒了,李律师没忍心告诉陈某。

丢下两名幼儿

夫妻俩同陷“淘金梦”

来自湖南山村的严某玲今年34岁,初中文化,家中有两个孩子,一个9岁,一个11岁。2013年6月,经亲戚介绍,丢下正需要母亲陪伴教育的两个孩子,严某玲和丈夫一起来到合肥搞“水电安装”。到了合肥后,有人给他们上课,宣传“连锁经营”的好处,说是国家投资的项目,回报大,主要通过发展新人加入,一两年就能拿到1040万元,于是夫妻俩都加入了传销。2017年5月,她被“大总管”安排到芜湖,担任“经晨主管”,负责带领传销人员早起晨读“羊皮卷”。

其间,严某玲夫妻俩也动摇过,她的丈夫意识到不对劲,就离开了该组织,而严某玲一直想着要把交上去的6万多元挣回来,不愿放弃。据其辩护律师王梅介绍,严某玲曾说该组织中还有从事20多年教育的退休教师,她认为“高学历”的知识分子都加入这个“项目”,那一定是没有问题的。

在从事传销期间,严某玲发展了自己的弟弟、弟媳,其间总共获利一万余元,连生活费用都不够。在看守所中,严某玲从激情幻想中冷静了下来,幻梦破灭,她日日以泪洗面,最担心在家乡的两个孩子不仅生活困难,还要因为母亲传销获刑,遭受他人异样的眼光。在管教和援助律师的关心劝解下,李某玲卸下防备心理,积极配合法援律师交代案情,以求从轻审判,早日回家照顾孩子。

“刑事全覆盖”

10名法援律师上庭辩护

在这批传销人员中,年龄最小的是出生于1994年叶某,他大学毕业后要找工作,却被自己的亲爷爷带入传销组织,只购买了2份份额,4个月内没有发展下线,因为被任命为“能力总管”而面临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记者通过深入了解发现,因为信任和没有防备,这批传销人员基本都是被“挚爱亲朋”介绍加入传销,本身也是受害者。而他们中很多人自己被骗后,又去骗身边的亲朋好友,在这过程中不仅赔了金钱,更赔上了亲情、友情。

在庭审中,10位法援律师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,为涉案当事人进行辩护,积极为悔过认罪的当事人“从轻处罚”作出努力。主审法官在审理案情的过程中,一直规劝19名被告,“打击传销到现在,我们发现可能只有最顶层才能获利,而中低层人员不可能从传销活动中获利,传销就是一个不断扯谎的过程,希望各位以后认真分辨事实,踏实工作,不要再加入任何传销组织。”

当天审理结束后,将择日宣判。

新闻链接

为何要为传销人员提供法律援助?

2017年10月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》中提出:

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、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,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
除前款规定外,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、二审案件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,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。

适用简易程序、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,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。

关于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:

第二条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。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:

(一)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;

(二)共同犯罪案件中,其他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;

(三)人民检察院抗诉的;

(四)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。记者 顾娅

文章来源:大江晚报,特此鸣谢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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